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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年轻人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

2022-06-29 09:22:48

  所谓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且该规定在《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依然得到了保留。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日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告诉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项争议已经持续了19年。至今,法学界依旧是众说纷纭。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年轻人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

  案件中折射的强制婚检必要性

  2019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研究生伍智在学习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因没有进行婚检而发生的案件。

  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1987年出生的楚楚(化名)与丈夫姜旭(化名)办理结婚时,该地民政部门并没有强制要求他们进行婚检。

  婚后,楚楚才发现姜旭可能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类疾病。忍受不了丈夫发病,楚楚选择离婚。根据《母婴保健法》,楚楚认为,有关部门应为二人进行强制婚检。随后,她把民政部门也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被驳回后,楚楚再次起诉。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婚姻登记条例》,驳回了楚楚的申请。他们认为,在结婚前,楚楚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其中包含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情况。因此,楚楚理应了解对方的真实状况。

  程雪阳介绍,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时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他认为,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婚姻,而不是简单地以“婚姻自由”为名,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其他不利后果。所以,他认为国家有义务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不能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不利后果。

  随后,程雪阳与伍智详细查阅了相关资料。他们还发现,类似的“法律风波”有很多。19年来,强制婚检经历过大大小小的争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设定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规则。《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第八、十一、五十条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修正完成后,当时的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公开表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若有民政部门执行强制婚检,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起诉民政部门。而黑龙江省的卫生部门则认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具有合法性,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废除,也不应废除。

  还有专家提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确实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但《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母婴保健法》。

  程雪阳表示,从黑龙江省的情况来看,《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迄今已经修正过6次,强制婚检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然保留其中。此外,2009年、2014年、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至少有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提出相关建议,呼吁恢复并优化强制婚检制度。

  怎么做对双方都好?

  程雪阳认为,如果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依旧选择与对方结婚,是追求爱情的一种表现,法律应予以保护。

  程雪阳认为,优生优育不应是坚持进行强制婚检的理由。婚检结果也应该只有个人能看到,有关部门不能看到检查的结果,“因为这是双方的隐私,所以也不存在保障优生优育的说法”。

  日前,记者在江苏盐城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时发现,该民政局的三楼就提供免费的婚检服务。“不强制,但是我们向男女双方提供这项免费服务。”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常乐说。

  “对双方都好,而且也不会有抹不开面子的问题。”这是面对镜头时,不少年轻人的回答。但是,他们也很担心自己的隐私是否会因此被泄露给其他人。

  今年5月,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对强制婚检问题进行街头采访时,多名青年男女认为应该进行强制婚检,这项制度让双方都很有保障。

  对此,程雪阳强调,《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所建立的强制婚检制度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不是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

  程雪阳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那么民政部门原则上就应当准许当事人依法结婚。

  2021年5月6日,程雪阳的课题组以快递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

  今年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对他们的建议作出了回复。该复函中表示,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

  复函强调,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