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警方不立案 背后原因简直惊呆了众人
2023-07-24 09:17:5423日,安安的母亲司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安安的姑姑一共带了家中五个孩子去小卖部,姑姑骑着电动车载着其中两个最小的孩子,剩余3个年长的孩子则跟在后面小跑。车子虽然骑得不快,但3个孩子毕竟体力有限,中途跑累了就蹲在地上休息,姑姑则将车停在不远处等他们,再继续出发。这时,两名男孩骑电动车迎面而来,他们举起弹弓,打伤了安安的左眼,事后驾车仓皇逃离。
事发地点位于两条乡间道路交会处附近,路口一居民家中的摄像头拍下了事发前后的情景。两段不同角度的监控视频显示,安安穿着白色裙子奔跑在前面,另外2名孩子跑在后面,他们跑累了就蹲在地上休息,随后,他们3人朝着路的远方跑去,消失在监控画面中。约30秒后,即7月1日上午9时14分左右,伴随着一声尖叫,有两名男孩骑电动车快速从远处驶入监控画面,坐在后座的一名男孩还曾回头朝后看去。
司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持弹弓打伤安安眼睛的,就是那两名骑电动车的男孩。当时,她女儿和现场其他几名孩子都没有招惹那两名男孩。事发后,安安被送往镇上的医院,医生说眼球可能保不住了。孩子又相继被转到县里和南京的医院,一直到当天午夜12点左右才做完手术。
家属提供的近日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复查病历显示,安安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并提示其目前左眼玻璃体硅油填充,有硅油乳化,角膜变性,继发性青光眼,眼球萎缩,需再次手术可能。
警方:肇事男孩未达刑责年龄不予立案
司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通过手术,医生从女儿眼中取出一颗直径8毫米左右的钢珠。就在手术之前,大家甚至都不清楚打入孩子眼中的异物,究竟是什么,“医生说要是钢珠进得再深一点,可能会危及生命。”
安安的一名亲属表示,通过多方打听,他们终于找到骑电动车的两名男孩中的其中一人,但一开始那名男孩一直不承认。安安的家长报警后,那名男孩才到派出所坦白事实。
“警方到现在都没有明确告知我们这两个男孩的具体年龄,我们只知道两个男孩今年小学刚毕业,应该在13岁左右。这两名男孩称,当时用弹弓打安安,是想吓吓她。”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说,事发之后,肇事的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都没有现身商讨此事,双方连面都没有见过,联系方式也没有,她对对方的这种处理态度很是气愤。
事发至今已经二十余天。8岁的安安到现在都不知道,自己的左眼以后会看不见了。司女士说,她之所以隐瞒这个残酷的事实不说,是不想给孩子心理上造成二次伤害,“要是孩子知道了这个事实,肯定会天天哭,这样不利于她眼睛的康复,也会让她更自卑。虽然孩子眼睛上的纱布已经拆了,但她一直不敢照镜子,以前她是一个很爱美的女孩。”
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司女士出具了两份通知书,一份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是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提到,该局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鉴定意见通知书则指出,已对安安的伤情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安安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
对此结果,安安的家属均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并考虑找律师对肇事者提起诉讼。
7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欲了解此事详情,先后联系沭阳县塘沟镇政府以及塘沟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便透露。沭阳县公安局值班人员称对此事不清楚。
律师:男孩家属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提到: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则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认为,2名男孩将女孩眼睛射伤致失明,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应当由男孩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无论女孩受到各种程度的损伤,男孩家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付建说。
付建表示,如果受害人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尽管行为人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女孩家属可以跟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对方家长迟迟不肯出面解决,受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