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躺车库被碾身亡司机申请国赔 事件始末是什么?
2023-05-25 10:00:27法院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海巨无罪。
一审无罪后,司机申请国家赔偿近66万元
无罪判决后,张海巨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前述《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张海巨2021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申请人张海巨批准逮捕,后于2021年11月19日起诉指控申请人张海巨以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张某青碾压致死,以张海巨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为由,向汤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张海巨。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海巨无罪。
鉴于以上案件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张海巨从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0月14日对申请人张海巨批准逮捕,再到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张海巨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从看守所释放,累计侵犯人身自由366天。该案具体赔偿请求及项目,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990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